撤回起訴的羈押期限還會繼續計算嗎?

一、撤回起訴的羈押期限還會繼續計算嗎?

撤回起訴的羈押期限還會繼續計算嗎?

1、撤回起訴的羈押期限可能還會繼續計算,因爲對於刑事案件,原告撤訴並不能必然導致案件撤銷。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院認爲該案件不需要提起訴訟的時候,才需要立刻釋放在押人。

如果檢察院覺得起訴的話,但是認爲該犯罪嫌疑人沒必要逮捕或者拘留,也可以釋放犯罪嫌疑人。

2、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屬於公訴案件,受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僅僅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除非案件顯著輕微,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還是需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定罪量刑。

二、刑事案件原告能否撤訴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訴,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公訴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訴,自訴案件可以撤訴。

1、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2、如果是屬於公訴案件,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三、可以撤訴的案件需要注意什麼?

《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對於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擬作無罪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並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於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刑事案件若是原告撤回起訴的,並不一定就可以導致案件不會被起訴,只有是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以證明違法者犯罪了的,此時纔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此種情形,若是刑事案件的相關人員依舊在押,就需要按照規定釋放被羈押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