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費怎麼計算

案件受理費怎麼計算
律師解析:案件受理費,又稱“國家規費”。
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時,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費用。
案件審結後,這筆費用應當由敗訴方的當事人負擔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擔。
案件受理應當做出計算: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
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