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的聯繫有嗎?

一、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的聯繫有嗎?

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的聯繫有嗎?

也是有的;訴訟標的應當是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不是訴訟請求的全部.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爲訴訟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爲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爲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爲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二、庭審期間如何增加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增加訴訟請求只能在開庭前或者庭審過程中提出。所以,開庭後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受理了。

三、二審增加訴訟請求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是,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爲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例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援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序中發生了變化,比如說由一審的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爲二審的侵權損害賠償。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爲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後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爲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根據該條之規定,如果你想變更賠償數額,只能請二審法官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最後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你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對一起訴訟案件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也是不可以缺少的,而且兩者的聯繫也是特別緊密的,有訴訟的對象纔會有訴訟的請求,所以,當事人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就要把起訴狀寫清楚,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