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可以不預交

一、哪些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可以不預交?

哪些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可以不預交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

3、申請破產的申請費;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

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三、財產案件的上訴費按什麼標準預交?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什麼情形下法院應該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