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處理訴訟保全超標的複議?

一、法院怎麼處理訴訟保全超標的複議?

法院怎麼處理訴訟保全超標的複議?

對於訴訟保全超標的複議,法院會先對複議進行評議後回覆被告。回覆的方式可以是書面裁定書,也可以口頭告知並記錄在案。作爲被告,一般只可能對超標的查封纔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作爲被告,只能提出超標的查封或凍結的異議,如果提出不應查封,或者查封到別人的財產,這是違反程序的,法院不會採納。至於原告申請保全是否得當,法院並不作實體審查,形式上原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原告申請財產或行爲保全依法提供擔保,那麼法院就應當作出保全的裁定書。

二、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三、財產保全案外人異議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於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民訴意見》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於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這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訴訟中財產保全異議的處理規定。

有些人認爲,財產保全過程不屬於執行階段,不能適用執行程序中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有關法律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認爲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只能由被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適用複議程序處理。這種觀點欠妥,不夠全面。對保全的標的主張權利,除了透過利害關係人提出複議外,還可透過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途徑來解決。

總之,大多數訴訟的開端都是因爲存在部分有爭議的財產需要得到權利的確定,法律爲了防止在長時間的訴訟中出現受爭議的標的出現問題而允許當事人可以要求保全,但是一旦申請的數額超出原本的數額或者法律規定了,法院會及時作出迴應並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