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有何特徵?

一、經濟法主體的範圍包括哪些?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有何特徵?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係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係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係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其範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二、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特徵是什麼?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係中,都必然有一方爲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爲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

經濟法儘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

3、主體的法定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什麼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範、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爲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機關、企業和個人都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享受相應的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有獨立性、法定性等特徵,其中政府起到了主導作用。由此可見,經濟法主體範圍非常廣,類型也十分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