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有爭議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對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有爭議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對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有爭議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對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有爭議的,向法院起訴的期限是15天之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有爭議怎麼寫起訴狀?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事實上,一般行政複議決定書當中都寫清楚了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如果當事人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也需要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收集充分的證據材料,若確實不符合行政複議的範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結果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