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有哪些

1、成爲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爲的,而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人。
2、權限來源不同:
普通合夥人的權限來源於合夥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係,該等委託法律關係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夥人沒有對外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是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
《企業合夥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