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經常聽到普通合夥企業和自然合夥企業這兩個名稱,但是他們究竟有什麼區別呢,其實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在出資、退夥和對外責任承擔方面均有所不同,那麼除此之外,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還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勞務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爲有限合夥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國人不能是港澳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爲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

4、出質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

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6、交易

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7、事務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② 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⑧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9、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普通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只能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10、財產繼承

普通合夥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

②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有限合夥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合夥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

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有限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

13、決議

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夥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夥人向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爲標準,而不是以所佔分額多少。

14、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夥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入夥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退夥的普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④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夥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爲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③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5、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透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以其出資爲限承擔有限的責任,除此之外,在出資、出質、事務執行等方面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都有很大的區別。更多關於合夥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