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一個承擔有限責任,一個承擔無限責任.
1.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2.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4.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爲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