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損失特別重大的,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構成要件是什麼?

1、罪體

(1)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2)行爲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爲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3)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爲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起訴人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法院宣判後,工作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由於其的失職行爲導致了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那麼失職人員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損失的程度來確定量刑,一般輕則量刑在五年以下,重則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