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最低量刑是三年的有期徒刑,由於該罪名並沒有規定最高刑事處罰,故此若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造成的了多人死亡,導致了公私財產受損程度十分嚴重,那麼實施破壞行爲的人可以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這裏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而喪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並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破壞通訊設備並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戶的電話機盜走,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爲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公用電信設施,任何人以及單位都不得實施破壞行爲,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帶着破壞的故意,實施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並且足以對公共安全產生危害的,就會被認定爲犯罪,並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實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