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

一、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

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

口頭要約自意思表示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爲要約人,但作爲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要約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代理人。作爲要約人只要能夠特定即可,並不一定需要說明要約人的具體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誰。一個要約,如果處於能夠被承諾的狀態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如自動售貨機,消費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誰是真正的要約人。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爲,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因爲,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爲,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現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情況。如自動售貨機的設定,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爲,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爲承諾人、作爲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這一點是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爲簡明,一般法律對此並無強制性要求。

口頭要約自意思表示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分別爲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