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怎麼解決合同糾紛?

一、協商怎麼解決合同糾紛

協商怎麼解決合同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分清責任是非。

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爲,如果雙方都以爲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2、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爲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3、及時解決。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爲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怎麼起草和解協議?

1、債權債務的約定要具體,一般不要使用“情債兩消”這類字眼。這種表述,徒增加爭議。

2、最好有一個兜底條款:和解協議履行後,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清結,當事人不得提出他項要求。否則未約定的部分,當事人還可能再請求支付,已有的判例,說明法官會支援當事人的這種請求,這就使約定和解協議的意義降低。“當事人不得提出他項要求”,未必能約束當事人,但實踐證明,這種約定還是很有用的。

3、和解協議與有爭議的法律關係(基礎法律關係的基礎法律關係包括法定法律關係和意定法律關係。最常見的是侵權責任法律關係和違約責任法律關係)的效力聯繫,最好在和解協議中作出明確的說明,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如寫明和解協議在何時生效、在何時解除等。

4、有擔保的和解協議,應濃彩重墨地說明擔保與和解協議的關係。比如說,應當在和解協議中寫清楚:和解協議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由保證人代爲履行(金錢債務與非金錢債務的代爲履行)。也就是說,當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由擔保人代爲履行或者承擔其他擔保責任,而不是回到原法律關係。

只要是簽訂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爲民事合同的履行或者是民事合同的價款等事項發生糾紛的,此時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應的是不同的注意事項,雙方當事人之間要選擇一個最終能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