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一、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管轄方式不同,管轄法院不同,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爲"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後,再透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

級別管轄是縱向的,是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但是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二、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範圍內有影響的案件。

級別管轄是縱向的,地域管轄是橫向的,對於一審民事案件來說,可以由多個人民法院管轄,要根據案件的性質、社會影響力來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存在重大影響的案子,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而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