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保全的房產怎樣解封
房屋被保全後,有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保全有錯誤、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房屋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後,出現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房屋保全有錯誤、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房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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