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旁聽不能作證嗎

一、民事訴訟證人旁聽不能作證嗎?

民事訴訟證人旁聽不能作證嗎

民事訴訟中證人是不能旁聽的,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五十八條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二、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 、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 、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 、證人陳述作證;

7 、交叉詢問質證;

8 、法庭補充詢問;

9 、證人退庭。

四、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五、民事訴訟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知道案件的相關情況,必須要依法作證,而不能作爲一般羣衆旁聽,另外,民事糾紛採用公開審理方式的,媒體或其他公民才能旁聽,如果不公開審理,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在庭審現場旁聽。證人出庭作證的,也需要遵守庭審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