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哪些算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爲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再審可以申請鑑定嗎
民事訴訟再審可以申請鑑定,但是要出具申請鑑定的證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哪些算新證據”的相關解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再審過程中的新數據包括上一次庭審後,當事人發現的新的證據或者因爲某些原因耽擱才取得的新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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