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分配糾紛怎麼處理

拆遷補償分配糾紛怎麼處理

一、拆遷補償分配糾紛怎麼處理?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是什麼?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於同住人的界定,爲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裏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爲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並非基於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能否成爲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成爲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爲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爲同住人。

2、審查拆遷資料並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於現實情況紛繁複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爲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拆遷補償款;

二是在《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拆遷單位拆遷之初以戶爲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覈定人員表、覈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爲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三是當《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拆遷單位瞭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關於房屋拆遷等相關的問題發生糾紛沒有辦法私底下解決的,是可以透過訴訟或者透過提起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比如說房屋被拆遷人關於關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未能和政府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