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有什麼規定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二、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樣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自然人蔘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爲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作爲一種社會組織,其能夠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爲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爲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爲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法人以它的機關的意思作爲其意思,以其機關的行爲爲其行爲來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爲法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3、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
法人之所以能夠具有獨立的人格就是因爲其有獨立的財產,這是其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
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具有了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的民事行爲能力。
4、法人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在企業法人中,是否批准一個法人設立的行爲,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爲。
發起法人組織人透過合夥的行爲獲得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確認,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產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種民事權利、承擔各種民事義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
機關法人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承擔履行職能時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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