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規定?

債權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被撤銷以後,如果財產已經爲第三人佔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當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麼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而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

債權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1、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爲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爲撤銷權之訴何人爲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爲形成之訴時,以行爲時當事人爲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爲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爲者爲單獨行爲,以債務人爲被告。雙方行爲,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爲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爲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爲被告,雙方行爲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爲被告。

2、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蔘加,應屬《民事訴訟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蔘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爲兩種;有單獨請求權第三人和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有單獨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單獨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可見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單獨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爲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爲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單獨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蔘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爲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單獨的實體權利,只是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爲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債權人提出撤銷之訴對於第三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法院認定確實侵犯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撤銷訴訟並由第三人進行返還,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則由債務人負責承擔債權人的經濟損失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