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判決?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判決?

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判決?

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後,雙方當事人間生效的判決、調解書損害了第三人的權益時,其因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審判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那麼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人民法院依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經過審理,判決如下: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如何規定?

(一)理論基礎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爲其提供救濟措施。

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爲基礎,受自認的約束。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透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主義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惡意的訴訟當事人利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現實的必要性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

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啓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透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爲必然。

綜上所述,第三人爲了自己的權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屬於形成之訴的,而所說的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透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但是人民法院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予以批准,同樣需要結合案件審理和證據確認後,依法做出相應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