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用判決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用判決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用判決嗎?

1、第三人撤銷之訴用判決,當然了,如果說是符合我們國家駁回起訴的條件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適用裁定駁回起訴。《民事訴訟法》時在第56條增加了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在我國虛假訴訟案件頻發,案外第三人權益屢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賦予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侵犯其民事權益的相關裁判或調解書的權利,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救濟。

2、相對於域外立法而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僅爲一款,過於單一的立法設計無疑增加了制度適用的難度,相關程序規則的粗糙以及多種救濟程序並存的混亂局面決定了現有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完善空間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限制是什麼?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爲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爲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爲,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爲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爲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第3人撤銷之訴的話,必然是需向由人民法院對於這樣的一種訴訟活動進行審查,再審查無誤的情況之下就可以對此進行處理,然後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來作出判決,或者是作出裁定,不管是判決裁定,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