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經濟貿易爭議,這種爭議可以是契約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約性的。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產生於遠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過程中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所發生的爭議;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代理、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解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所引起的爭議;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涉外船員勞務、漁業生產。
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當事人有權提起,但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必要時需要按照仲裁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對於不滿足撤銷條件的案件,仲裁機構將會給予駁回的處理,並對原案件按照計劃繼續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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