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撤銷是否還需裁定書
支付令有錯誤,人民法院撤銷支付令的,需要作撤銷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爲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怎樣的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
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
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爲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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