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方不履行合同能否做保全?
可以做保全,但申請保全的條件對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會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合同履行糾紛申請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受理案件通知書複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案外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名);
4、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
5、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6、申請保全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地產權登記表、車輛行駛證複印件、購銷合同等);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財產保全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裁定保全。
2、提供財產線索:包括銀行帳戶、支付寶帳戶、微信帳戶、銀聯帳戶、網絡財產、房地產、有價證券、車輛、股權、其他財產性權利等等。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保全申請予以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一般都是給付之訴,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過合同履行糾紛案件不適用於財產保全,比如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如果情況緊急,起訴過程中甚至在起訴之前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申請保全時要向法院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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