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挖河道是否能治安處罰
盜挖河道的,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給對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1、警告。
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
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並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
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
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在處罰性質上屬於資格罰的範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適用對象僅限於外國人,且屬於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於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對河道進行盜挖,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臨沂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