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舉證的主體怎麼確定?

一、民事訴訟法中舉證的主體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的主體怎麼確定?

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爲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既然質證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的,那麼當事人就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性”。當案件事實真僞不明,尚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時,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爲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

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爲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爲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僞造的證據。審判實踐中,當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官首先要向證人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應保證作真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詞;當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時,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應保證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合法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確保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則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需要相對方提供輔助性義務時,相對方應予提供,否則亦應承擔不利於其的法律後果。如上述案例中,當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鑑定,證明借條中署名的真實性,而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書寫的真跡用於比對。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則其署名虛假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舉證的主體一般是雙方的當事人,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證據的收集還有認定,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等,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着客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