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從哪天開始算起

一、刑事拘留37天從哪天開始算起

刑事拘留37天從哪天開始算起

應當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並採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刑事拘留一般是因爲公安、檢察院針對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針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實施的手段,比如犯罪現場被抓獲人贓俱獲的,或者在其住所地找到犯罪證據的,又或者被發現犯罪後要逃跑的,有串供、毀滅證據風險的,身份不明的,有多次作案嫌疑的,這些都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但是拘留後除了涉及國家安全犯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其他的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二、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會被判刑嗎

刑事拘留後不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後,如果偵查部門認爲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後,公訴部門認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的時間要從採取拘留措施之日開始計算,嫌疑人被拘留後不一定會判刑,要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對於刑事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議之後向公安機構提出異議,公安機構會進行審查,該決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