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治安處罰的可否再追訴
追訴是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處罰後不能再追訴。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治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爲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違反行爲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處罰後不能追訴。
如果構成犯罪的,不能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應當撤銷治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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