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1、犯了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判處3到10年有期徒刑。

2、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加重處罰事由,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而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加重處罰事由。

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爲,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出售武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有兩個,是按照涉案情節來決定的,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犯罪的主體屬於特殊的主體,需要是現役軍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行爲。存在非法出賣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不論是否盈利都可以認定爲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