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纔會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怎麼樣纔會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一、怎麼樣纔會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1、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主體限於《刑法》上的軍職人員;

2、主觀上表現爲故意;

3、侵害的客件是國家對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

4、客觀上表現爲非法將軍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給他人的行爲。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怎麼量刑?

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有哪些?

1、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被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

2、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危害公共安全的;出

3、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4、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涉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傳喚嫌疑人需遵守哪些規定?

1、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3、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4、對自動投案或者羣衆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犯罪主體非常特殊,如果非法出賣或者轉讓軍隊上的武器裝備,即便沒有給軍隊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犯罪嫌疑人也未被法院判處3~10年左右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