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爲人開賭場一般拘留多久
根據行爲人的具體行爲程度來確定,對於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講,在案件偵查、起訴期間,一般會對其採取拘留措施,也就是常說的刑事拘留。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二、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以營利爲目的,以行爲人爲中心,在行爲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
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爲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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