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一、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的條件有哪些?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三、工程分包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工程分包要遵照總包承方有關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進行,以加強對分包管理、保證分包工程施工質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則行事。

2、工程分包的範圍:總承包合同約定的或業主指定的分包項目;不屬於主體工程,總承包方考慮分包施工更有利於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的項目;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須具備相應技術資格。

3、不屬於業主指定的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決定分包和選定分包隊伍前也應徵得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對於總承包公司來講,把工程發包出去也是要承擔一定法律風險的,一旦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建設單位不僅可以追究分包公司,也可以追究總承包公司的違約責任。而且,工程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不許分包,總承包公司的分包行爲必須經過建設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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