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超出請求範圍怎麼辦

一、行政判決超出請求範圍怎麼辦?

行政判決超出請求範圍怎麼辦

行政判決一審超出請求範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上訴的時間是15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判決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訴訟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所以,對一審的判決,不管是原告還是行政部門,都有權利提起上訴。如果有證據證明一審行政判決超過請求範圍,二審通常都會改判的,行政訴訟活動中,二審的判決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