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證人拒絕作證怎麼辦?

一、治安案件證人拒絕作證怎麼辦?

治安案件證人拒絕作證怎麼辦?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援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對於公證行爲。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能拒絕公安局調解嗎

可以拒絕。調解是自願的,不能強制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向法院起訴解決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公安局有沒有權拒絕改名

公安局有權拒絕改名,但拒絕公民更改姓名的理由應當充分。一般公安機關對16歲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時“從嚴掌握”,但無具體操作標準和法律約束力,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並一味拒絕公民更改姓名,從法理上說,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治安案件的證人一般情況下需要配合有關機關的調查,但是如果證人拒絕作證,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公安局的調解是可以拒絕的,因爲調解是自願的,不能強制調解,公安局有權拒絕改名,但拒絕公民更改姓名的理由應當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