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是被迫簽訂交接協議?

一、如何證明是被迫簽訂交接協議

如何證明是被迫簽訂交接協議?

要麼有當時在場的第三方作證,要麼當時有錄音、錄像之類的。脅迫簽署的協議,屬於可撤銷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一般建議事後及時報警,保留報警記錄作爲證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件不同。

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爲爲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爲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二)引起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爲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爲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三)有權主張的人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四)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政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五)能否主張宣告不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纔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六)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要證明是屬於被迫簽訂的交接協議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對於被迫簽訂的協議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也可以按可撤銷合同來進行處理,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確定表達出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不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才能確定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