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可以嗎?

一、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可以嗎?

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可以嗎?

法院自己是不可以隨意改變開庭時間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可以延期開庭的條件,只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纔可以改變開庭時間,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院開庭的前提是,需雙方當事人均親自簽收開庭傳票或代理人代爲簽收開庭傳票、開庭通知,要保證各方的訴訟權利,否則即是程序違法。

延期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二、開庭時間法律規定是什麼?

開庭時間法律規定有: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衆多,證據複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繫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

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後,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此時對於開庭審理、法院宣判等都是有着嚴格的時間限制的,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要遵守法定的期限來處理的,但是如果是存在特殊的情況的,比如說當事人申請回避等,這些都是會導致法定的期限的延長或者是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