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大部分學者認爲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爲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
爲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爲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
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爲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服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爲纔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爲。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
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爲有償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對委託物進行留置。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