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還錢要怎樣辦

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還錢要怎樣辦

一、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還錢要怎樣辦?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向法院起訴:

1、書寫民事起訴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資訊;

2、準備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3、準備證明存在有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

4、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務人不還錢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只能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其他物的給付請求或者行爲給付請求,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並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根據的事實、證據的。尚未到期或者雖然到期,但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肯定。

4、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6、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該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請求的事實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表述。

7、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三、債務人不還錢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一般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債務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債務人不還錢的原因有很多種,只要確認債務人是有清償能力的,就一定要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及時處理,債務人沒有債務清償能力的,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分期還款,債務人一直拖着不處理的,債權人可以透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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