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律師法院法官迴避情形有哪些?
1、律師並不是迴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2、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民事訴訟中律師主要根據哪些因素收費?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律師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綜上所述,迴避制度並不適用於律師,但是律師做訴訟代理人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比如同一個律師肯定不能既爲原告,又爲被告做代理人,對於律師來講,如果法官存在以上幾種情形,確沒有主動迴避,律師可以要求該法官進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