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一、未生效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未生效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自然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也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一說,也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附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

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爲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爲: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爲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爲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視爲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有什麼區別?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兩者的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其法律意義體現了國家對該合同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無效合同的評價不以合同是否生效爲基礎,無效合同成立時其內容就決定了它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合同則不同,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它可能成爲有效合同,也有可能成爲無效合同。

2、兩者的決定因素不同。

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國家意志和法律的強制性、限制性規定。而合同生效還是不生效,取決於特定法律事實的確定,特定法律事實的確定,未生效合同有可能變成有效合同。

3、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無效提出主張。對於部分未生效合同的處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在合同簽訂之後,如果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此時該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條件成就時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是合同未生效的,此時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即使訂立合同,也不需要受到合同權利義務的拘束,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