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一、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憑單方撤銷的意思就可使合同溯及自始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同時,它是基於合同所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具有從權利的性質,因此不得與基於可撤銷合同所生的權利相分離而轉讓。

因撤銷權在性質上是形成權,因而撤銷權的行使,爲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爲,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但須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並不排除撤銷權人可以直接向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並能產生撤銷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無權代理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爲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爲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合同撤銷權就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由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的期限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開始計算,一年內都可以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之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取消。第二種是由於債權人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撤銷事由發生,撤銷權可以延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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