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自甘風險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自甘風險適用的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加這些活動造成人身損害的,不得請求其他參與者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透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
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
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透過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自甘風險適用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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