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免責事由是否適用於特殊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免責事由是否適用於特殊的侵權責任
律師解析:免責事由適用於特殊的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爲、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沒有明確排除特殊侵權對免責事由的適用,因此,免責事由可以適用於特殊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