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否兼得

《民法典》中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否兼得
律師解析:民法典》中規定,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兼得。
僱主要承擔僱員侵權而導致的責任。僱主和僱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僱主有義務承擔用工途中所產生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僱員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