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身保險可否和侵權責任賠償共存

民法典中暫無關於人身保險與侵權責任賠償共存的規定,不過在《保險法》中有對應的要求。明確規定了,人身保險和侵權責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權行爲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主張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爲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民法典人身保險可否和侵權責任賠償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