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僱主和僱員適用嗎?

一、侵權責任法僱主和僱員適用嗎?

侵權責任法僱主和僱員適用嗎?

僱主和僱員適用《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將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正式代替。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僱傭關係中存在侵權行爲的,例如侵害受僱傭者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適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就是屬於因行爲人的過錯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在單位與員工之間只要存在此行爲,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民事責任,嚴重者還需要承擔起行政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法律依據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