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不適用於僱主責任保險嗎?

一、代位求償權不適用於僱主責任保險嗎?

代位求償權不適用於僱主責任保險嗎?

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僅適用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僱主責任保險不適用。

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從依法享有賠償權權利主體看

在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中,當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爲時,受害人是被保險人;而在僱主責任險中,受害人是僱員,不是被保險人僱主。受害人不同決定了權利主體不同:在人保、財保合同中,被保險人作爲受害人是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而在僱主責任險中,僱員作爲受害人是權利主體。

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權基礎是被保險人享有請求賠償權利,僱主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僱主不是權利主體,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基礎。

2、從保險標的以及保險事故形成來看

在人保、財保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財產,是客觀存在物;而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它是一種義務,不是客觀存在物。

從《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構成條件來看,“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這裏的“保險標的”應爲客觀的物,而非責任。僱主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爲只能對僱員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無法對非客觀物的僱主責任造成損害,只有當既有損害事實,同時依法僱主還應當承擔責任時,僱主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損害才發生,保險事故才形成。因此,保險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責任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3、從僱主承擔責任性質來看

僱主對僱員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依法律規定或依勞動合同,責任產生與僱主身份有關,義務是特定的,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移與代位。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例,就業補助金設定目的是解決受害人因傷殘造成的就業限制與困難,一般侵權人不承擔這項賠償義務,專屬於僱主的義務。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之後,如果想要向致使保險標的受到損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償權,那麼在行使權力之前,需要先確定當前的場景是否適用代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