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

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範圍限於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對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第三者的範圍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險人一定範圍的親屬或僱員。除非是由他們的故意行爲引起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1款規定的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裏的家庭成員應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親屬等較近的血親或者姻親,這裏的組成人員指爲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與被保險人存在一種特殊法律關係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代理人、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爲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